前言
萬民和平騎士團(Pax Gentium Order,以下簡稱「本組織」、「萬和會」或「PGO」)是服務器內成員基於平等原則自願結成的跨國組織,以重建國際秩序、構築主權國家體系為宗旨。
本組織之名,取義如下:
- Pax(和平):如羅馬和平(Pax Romana)、不列顛和平(Pax Britannica),指在至高權力保障下的和平國際秩序。
- Gentium(萬民):出自羅馬萬民法(ius gentium),相對於民法(ius civile),為國際法之雛形。
- Order(團):軍事修會、騎士團之謂,以共同信條結合之組織。
成員共同確認下列價值:成員一律平等、以和平協商解決爭端、相互承認與被承認、程序正當、互相制衡。
本協議為成員之共同約定。本組織一切法律法源授權來自自然法(服務器規則)。
第一章 宗旨與原則
第一條(法律地位) 本組織本身為 Sovereign(主權主體),具有獨立之法律人格,得以自己名義登記文件、持有辦事處、使用旗幟。本組織之存續,不因任何成員之加入、退出,或服務器內任何國家之興亡而受影響。本組織之辦事處設於首都 BSL 大樓力量樓層(4F)南棟。
第二條(宗旨) 本組織之宗旨如下:
- 建立並維護服務器之國際法體系;
- 提供政策與憲政設計之諮詢,協助建國與領地重建;
- 評鑑領地,確認主權國家地位;
- 登記承認、條約與公報。
第三條(不干涉內政) 本組織對成員及其領地之內部事務不加干預,僅依本協議提供諮詢、評鑑與制定標準。本組織對各領地之政體、憲法內容不作實質正當性之評價,只審查其是否依該領地自己的憲法程序運作。
第四條(效力範圍) 本組織所確認之主權國家地位,效力限於本組織體系內,不影響服務器官方規則,亦不妨礙成員之間自行為雙邊承認。
第五條(獨立性) 本組織不隸屬任何成員之領地、教義或權威。
第六條(位階) 本組織體系內規範之效力,依序為:服務器官方規則、本協議、本組織標準與範本、成員領地法令。
第二章 成員
第七條(個人主權原則) 本組織成員為自然人,一人一席,以遊戲 ID 登記,不得重複入會。
第八條(入會) 由一位現有成員引薦,並承認本協議。公告後 7 日異議期內,無理事提出異議者,取得成員資格;有異議者,由理事會表決。
第九條(平等) 成員一律平等。成員享有提名、投票、被提名、提出動議、連署、登記領地、申請評鑑與諮詢之權利;負有遵守本協議、不以本組織名義為與協議相違之行為之義務。
第十條(資格獨立於領地) 成員資格不因其領地之存廢而喪失,國家解體不影響個人成員資格。成員不因加入本組織而取得任何領地之國籍或公民身分。
第十一條(觀察員) 非成員之個人或組織,經理事會以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,得為觀察員,列席而無表決權。
第三章 機關
第十二條(機關) 本組織設全體成員、理事會、理事長及國務卿,並設世界移民關務署、萬國郵政署、國際清算同盟及萬民學院。各機關互相制衡,任一機關不得單獨決定重大事項。
第十三條(全體成員) 全體成員不設常態會議,僅在下列事項表決:
- 選舉選任理事與理事長;
- 修改本協議;
- 罷免選任理事;
- 更換理事長;
- 審查理事會決議(第二十二條)。
第十四條(理事會) 理事會由常任理事、選任理事及理事長組成。選任理事之名額與常任理事人數相同;理事長為常任理事者,不另計一席。理事會職權如下:
- 日常決議;
- 受理評鑑申請;
- 審查本組織各機關及其人員之行為(第二十一條);
- 任免國際清算同盟主任與萬民學院院長;
- 通過國際清算同盟規則;
- 提出更換理事長之動議。
第十五條(常任理事) 常任理事為 2021 年加入服務器之元老。附件一所列元老,於協議生效時未提出異議者,當然就任。協議生效後,能舉證於 2021 年加入服務器者,經理事會以現有總額過半數確認後就任,選任理事名額同時增加一席。常任理事無任期,不需改選,與其他理事享有相同表決權,無否決權。
第十六條(選任理事) 選任理事任期 1 年,無人挑戰則自動延任。每年夏季常會前設提名期 7 日,現任選任理事自動列入候選名單(除非自行辭任),任何成員得自薦或經連署被提名。提名期結束後:
- 候選人數不超過名額:全部直接當選,不辦投票,現任即為延任,空缺同時補上;
- 候選人數超過名額:由全體成員投票,依得票高低當選至額滿,同票時現任優先。
第十七條(理事長) 理事長由全體成員自任何成員中選出,不限任期,不限是否為理事。行政權屬理事長;理事長領導國務卿,主持會議、簽發公告、任免國務卿。理事長當選後為當然理事:原為選任理事者,其選任席位出缺並補選;原為常任理事者,常任席位不變。理事長依慣例不參與理事表決,僅依第四十七條行使決定票。
第十八條(更換理事長) 更換理事長之動議,應同時提名繼任人選,並依下列路徑之一提出,理事長在該案中迴避:
- 成員連署路徑:3 位成員連署,直接交全體成員表決,不需理事會同意;
- 理事路徑:理事提出,理事會以現有總額過半數受理後,交全體成員表決。
動議通過時,繼任人即就任理事長。動議被否決後 6 個月內,不得再提同一動議。
第十九條(代理) 理事長出缺、被暫停資格或迴避時,由常任理事互推一人代理。國務卿出缺時,由理事長暫兼。國際清算同盟主任或萬民學院院長出缺時,由理事會另行任命,任命前由理事長指定人員代理。
第二十條(國務卿) 國務卿由理事長任免,須為成員,不限是否為理事。國務卿在理事長領導下執行行政,無表決權,無固定任期,新理事長就任後留任至另行任命。國務卿職權如下:
- 行政:保管文件、發布公告、維護成員名冊、協調選舉與提名期程序;
- 外交:代表本組織對外聯繫、接受並轉達承認、籌備會議與典禮;
- 邊境、證件與郵政:領導世界移民關務署與萬國郵政署(第四章、第五章);
- 財務:執行本組織總帳戶之收支(第三十七條)。
第二十一條(機關行為之審查) 本組織各機關及其人員之行為違反本協議者,任一成員得聲請理事會審查;理事會決議依第二十二條。審查由理事會指派未涉案之理事 3 人組成小組,於 30 日內以過半數作成決定。認定違反者,該行為自決定公告之日起失效。聲請遭駁回者,同一行為不得再聲請。
第二十二條(理事會決議之審查) 理事會之決議違反本協議者,3 位成員得連署,交全體成員表決;經實際投票者過半數同意,該決議無效。
第四章 世界移民關務署
第二十三條(設置) 國務卿之下設世界移民關務署(World Immigration Customs Office,簡稱 WICO)。WICO 之組織與議事規則,由國務卿以行政法規定之。
第二十四條(職掌) WICO 辦理下列事項:
- 旅行證件規範化:旅行證件須載明姓名、國碼、類型、護照號、性別、出生日期、簽發日期、過期日期;
- 邊境口岸規範化:口岸須設出入境查驗台,台上須標示「Passport Control」或「Immigration」。
第二十五條(生產、標準與工本費) 旅行證件預設由 WICO 生產;領地得自行生產,但須符合前條標準。簽發權屬各領地。WICO 擬定之標準,經國務卿核定、理事長副署後公布生效,並適用第六十三條。工本費依 WICO 公布之標準,以帳戶支付;完全主權國家得以國庫帳戶之國債支付。
第二十六條(主席) WICO 設主席(Chairman),由 WICO 成員輪流擔任,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。輪值順序依領地登記先後,任期 1 個月;輪值者逾期未召集會議者,視為放棄,由下一順位接任。
第二十七條(成員與互認) 成員所登記之領地,自動成為 WICO 成員,不需另行申請;領地所屬成員退出本組織者,該領地同時退出 WICO。WICO 成員中之完全主權國家簽發之合格旅行證件,於其他 WICO 成員領地互相承認。PGO 通行證與公務護照,於所有 WICO 成員領地承認。
第五章 萬國郵政署
第二十八條(設置) 國務卿之下設萬國郵政署(Universal Postal Office,簡稱 UPO)。UPO 之組織與運作規則,由國務卿以行政法規定之。
第二十九條(職掌) UPO 辦理下列事項:
- 公文與信件傳遞:條約、公報、申請書與通知,並出具送達證明;
- 代收信件:為成員代收信件,並提供通訊地址;
- 郵票與郵戳:發行郵票,加蓋郵戳;
- 地址與郵碼:與國碼統一編定。
第三十條(送達) 對特定人之通知,期限自送達之日起算,送達日以 UPO 郵戳為準;公告事項,以公布日為準。
第六章 國際清算同盟
第三十一條(設置與職掌) 本組織設國際清算同盟(International Clearing Union,簡稱 ICU),為獨立機構,不隸屬國務卿,對理事會負責。ICU 設主任一人,由理事會以現有總額過半數任免,無固定任期。ICU 辦理帳戶開立、交易記帳、信用額度核定與餘額清算,不發行貨幣。ICU 規則由主任擬定,經理事會決議通過。
第三十二條(記帳單位) 記帳單位為「單位」,參考價為 1 單位等於 1 分鐘勞動,不具拘束力。交易價格由提供勞務者開價,買賣雙方在 ICU 網站確認同意後記帳。交易爭議依第六十六條處理。
第三十三條(帳戶) 成員加入本組織後,自動取得個人帳戶。完全主權國家另有國庫帳戶。成員得申請組織帳戶,登記名稱、宗旨與負責人。
第三十四條(透支與信用) 帳戶得有負餘額,不計利息,以透支額度為限。起始額度及調整,由 ICU 規則定之。信用依帳本計算,以下列兩項為準:
- 供給:累計提供之勞務量及不同交易對手之數量;
- 履約:有負餘額者持續提供勞務。連續一定期間無供給者,ICU 得暫停其新增透支,期間由 ICU 規則定之。
ICU 僅依帳本計算信用,不查核帳本以外之事項。
第三十五條(組織帳戶與國庫帳戶) 組織帳戶之透支額度,由負責人以個人額度擔保,占用其個人額度;負責人以擔保額度為限負責,多位負責人按擔保額度分擔。本組織不審查組織之合法性。國庫帳戶之負餘額為國債,額度依信用核定;超過 ICU 規則所定限額者,須經理事會同意。
第三十六條(帳本與壞帳) 帳本公開,任何人得查閱,ICU 每月公布快照。帳戶持有人退出或遭封禁而留有負餘額者,列為壞帳,由 ICU 公告;回任時,須先清償。
第三十七條(本組織之帳戶) 本組織設總帳戶,所屬各機構之收支均記入總帳戶,不另設帳戶。總帳戶之支出,由國務卿提出,經理事長核准後執行;其透支額度由理事會核定。本組織之採購與收費,與成員一樣,記於帳本。
第七章 萬民學院
第三十八條(設置) 本組織設萬民學院(Academia Gentium),為獨立機構,不隸屬國務卿,對理事會負責。萬民學院設院長一人,由理事會以現有總額過半數任免,無固定任期,直接掌理學院事務。
第三十九條(職掌) 萬民學院辦理下列事項:
- 考選:辦理元首測驗,負責出題、評閱與發證;
- 研究:從事國際法與國家建設之研究,提供諮詢;
- 典藏:設圖書館,典藏本組織文件及成員著作。
第四十條(元首測驗) 元首測驗採開卷,只分及格與不及格,得重考。內容為本協議、WICO 標準與 ICU 規則,題目由院長定之。
第四十一條(館藏) 館藏文件須標明版本號。規範性文件與思想文集應予區分,後者僅供閱讀,不具規範效力。
第八章 決議程序與迴避
第四十二條(表決期限) 每案表決期限為 7 日。期限內未表態者,視為迴避。
第四十三條(現有總額) 表決之基數以「現有總額」計算,即理事會總額扣除迴避者、未表態者及被暫停資格者後之人數,不需補選。
第四十四條(表決門檻) 理事會之一般決議,以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之。實際表態之理事不得少於 3 人;不足者延長一次期限,仍不足則議案不成立。
第四十五條(全體成員表決) 全體成員之表決,以實際投票者多數決為之,不設最低投票率,但參與人數不得少於 3 人。本協議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第四十六條(迴避) 案件涉及理事本人或其領地者,該理事不得參與討論與表決,不計入現有總額。
第四十七條(平票) 理事表決平票時,由理事長行使決定票,且應投維持現狀之一方。案件涉及理事長本人或其領地,或理事長迴避時,無決定票,平票視為否決。
第九章 評鑑與主權國家地位
第四十八條(完全主權國家地位) 領地經本章評鑑通過,始得確認為完全主權國家。未通過者分別列為「申請中」或「未獨立領地」。完全主權國家得登記國家層級條約、以本組織標準簽發護照、正式互換使館。
第四十九條(七項標準) 評鑑以制度完備程度為準,不以人口為準,旨在確認該領地具備良好運轉之設計,得以接入本組織體系。七項標準逐項判定達標或未達標,須項項達標:
| 項目 | 可查核的標準 |
|---|---|
| 憲政文件 | 有成文憲法或等同之基本法,公開並登記於本組織 |
| 合法元首 | 元首依該領地自己的憲法程序產生,並以元首身分提出申請,為該國之授權代表 |
| 領土 | 登記座標範圍,與他國不重疊,實地有建設 |
| 外交 | 有實質外交行為,並獲已認證國家承認(見第五十條) |
| 象徵 | 旗幟已登記且不與他國重複,並在領土上實際升起 |
| 財政 | 已開立國庫帳戶,並有負責財政之窗口(一人國由元首兼任) |
| 元首測驗 | 元首已通過萬民學院之元首測驗 |
第五十條(外交項目)
- 「實質外交行為」指:已登記至少一份雙邊條約或聯合公報,且內容不是單方聲明;或已互設辦事處、互換使節且紀錄可查。
- 承認之數量,取 3 與「已認證國家總數減一」之較小者。
- 承認人之元首不得與申請者為同一人。
第五十一條(調查團程序)
- 申請:由元首提交申請書與憲政文件;
- 受理:理事會以現有總額過半數受理;
- 調查團:理事報名,至少 3 位,須含至少 1 位常任理事,申請人所屬成員迴避;
- 實地查看:進入遊戲領土,逐項核對七項標準,判定達標與否並撰寫公開報告書;
- 回應:申請人得在期限內對報告提出書面意見;
- 決議:調查團以三分之二決議,遞交理事長確認;理事長應予確認,除非決議違反本協議;
- 期限:30 日內完成,逾期未完成者,視為迴避,由其他理事報名接續。
第五十二條(重評) 重評僅於下列情形啟動:
- 元首自請;
- 3 位成員連署質疑,被質疑領地所屬成員迴避,並給予書面回應機會。
質疑案被否決後,同一領地 6 個月內不得再被質疑。地位不自動撤銷,長期不符標準經重評確認後,理事會得決議暫停其地位。
第五十三條(公開與申訴) 評鑑結果與報告書公開,並附申訴程序。申訴由未涉案之理事組成三人小組審理。
第十章 國家繼承與法人格
第五十四條(一國一法人格) 本組織體系內,一個領地登記為一個國際法人格。憲政文件宣告互為載體之領地,視為同一法人格。
第五十五條(復國) 領地主張復國者,應向本組織登記,並證明下列事項:
- 原國曾經存在,以登記、歷史館或管理員確認為證;
- 原國已解體或廢棄;
- 復國元首依憲政程序產生。
經確認者,視為法統連續,原國之登記、承認與條約,由復國後之國家繼受;條約相對方得於 30 日內聲明不繼受。
第五十六條(新建國與獨立) 新建國或自既有國家分出獨立者,視為新國,不繼受原國之條約與承認,並須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三條評鑑。自既有國家分出者,原國之領地登記同時更新。
第五十七條(合併與解體) 領地合併者,新領地繼受各方之登記、承認與條約。領地解體者,其法人格終止,登記、承認與條約同時終止。
第五十八條(一人一國) 成員同時為元首之完全主權國家,以一個為限。已為元首者新創之領地,併入其原國登記;欲成為獨立國家者,須由另一成員擔任元首,且不得受原國元首實質控制,調查團得就此審查。
第十一章 承認與登記
第五十九條(承認) 本組織採構成說:國家地位由他者的承認所構成。本組織設承認登記簿,公開記錄「誰承認了誰、何時承認」。成員之間的雙邊承認,不因本組織評鑑而受限。
第六十條(條約與公報登記) 成員所簽之雙邊條約、聯合公報,得送交本組織登記存檔。未登記者,不得在本組織內援用。本組織設條約檔案館,設於 BSL 大樓南棟。
第六十一條(領地與旗幟登記) 成員得登記座標範圍與旗幟圖案,領地範圍不得與已登記者重疊,旗幟不得與已登記者重複。登記時由本組織編定國碼。
第六十二條(通行證與公務護照) 本組織發給 PGO 通行證與 PGO 公務護照,由國務卿以 WICO 名義簽發。通行證兼具身分與旅行證件之效力,發給領地未獲確認為完全主權國家,或無領地之成員;公務護照發給調查團等執行本組織任務之人員,任務期間有效。兩者之範本由國務卿制定,經理事長副署後公布生效。
第六十三條(直接適用) 本組織依本協議制定並公布之標準與範本,自公布後第 30 日起,於成員領地直接適用,不需另行立法。標準之範圍以邊境管制、旅行證件及其他本協議明文授權之事項為限。領地對標準有異議者:
- 於上述 30 日內,通知國務卿登記差異,載明不適用之條文與理由;
- 經登記之差異,該條文於該領地不適用。
差異登記公開查閱。標準與本協議牴觸者無效。
第六十四條(建國諮詢) 本組織為尚未獨立之成員提供建國諮詢與憲政範本,由成員向國務卿申請,由理事或萬民學院人員自願擔任諮詢人。
第十二章 爭端解決
第六十五條(和平解決) 成員之間發生爭端,應先以談判解決。
第六十六條(調解與仲裁) 談判不成,任一成員得聲請調解或仲裁。由理事會指派未涉案之理事 3 人組成小組,於 30 日內作成。調解建議不具拘束力;爭端當事人書面同意仲裁者,裁決對當事人有拘束力。
第十三章 暫停與退出
第六十七條(資格暫停) 成員因嚴重違反本協議而被暫停資格者,須經理事會以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,並給予書面回應機會。被服務器封禁者,自動暫停。暫停期間不行使表決權,不計入現有總額,原因消滅後即恢復。
第六十八條(公開聲明) 成員違反本組織標準,未達暫停事由者,理事會得以現有總額過半數發布公開聲明,指明事實。
第六十九條(常任席位) 常任理事之席位僅得暫停,不得剝奪;永久取消須修改本協議。
第七十條(罷免) 選任理事之罷免,由理事或 3 位成員連署提出,交全體成員表決,被罷免之理事迴避。
第七十一條(辭任與退出) 成員得隨時以書面退出。常任理事辭任或退出後,其席位保留,可隨時回任。選任理事辭任後出缺,補選任至原任期屆滿。
第十四章 修改與生效
第七十二條(修改) 本協議之修改,由任一理事或 3 位成員連署提出,交全體成員表決。修改案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,始為通過:
- 實際投票者三分之二同意;
- 投票人數不少於 5 人或成員總數 10%,以較多者為準;
- 常任理事 2 位以上同意。
理事會不得單獨修改。
第七十三條(常會) 本組織每年舉行常會兩次,分別於一月及七、八月間之週末,日期由理事長公告並主持。常會公布評鑑報告與登記紀錄。選舉與協議修改之表決,於常會期間舉行;罷免與更換理事長,得隨時為之。
第七十四條(生效) 本協議自開國大典簽署之日生效。
第七十五條(文本) 本協議以中文本為準;另有他種文本者,供參考,不一致時以中文本為準。
附件一 常任理事名單
依據:2021 年加入服務器之元老。查證方式:UN 官網與紀念館。協議生效後新增者,依第十五條辦理。
| 名稱 |
|---|
| Shawn |
| Leeforc |
| Boreas |
| Francis Dong |
| LanFrankWan |
附件二 創始條款
- 創始成員:開國大典當日簽署本協議者,為創始成員,不需引薦。
- 創始認證:協議生效時,理事會對各創始成員之國家做一次性審查,外交、財政、元首測驗三項豁免,其餘四項(憲政文件、合法元首、領土、象徵)照常由調查團核查。通過者列為第一批完全主權國家,可作為後續申請之「已認證國家」。
- 漸進適用:財政與元首測驗兩項,自國際清算同盟與萬民學院成立後適用;成立前,元首測驗改由調查團口頭問答。
- 調查團人數:創始階段,調查團人數取 3 與可用理事數之較小者,仍須含至少 1 位常任理事。
- 迴避:創始認證中,各理事對自己領地之案件一律迴避。
- 首屆選任理事與理事長:協議生效後 30 日內,由全體成員提名並選出;在選出前,理事會以現有總額運作,並由常任理事互推一人代行主持。
